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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倡议

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

2022-01-26 16:24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记者卓朝兴 实习生苏文苑

1月24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向广大市民发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东海岛大桥—疏港大道—疏港大道(S293省道)与G228国道交叉路口—G228国道—G228与瑞云北路交叉路口(南亚郦都旁)—G228国道—G228国道与调顺跨海大桥延长线交叉路口—调顺跨海大桥—调顺跨海大桥延长线与海东快线叉路口—海东快线—海东快线与南三大桥交叉路口—东海岛大桥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闭环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或者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园、绿地、景区、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仓库、停车场;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为有效防止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向全市广大市民发出倡议:

以身作则,从我做起。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从自身做起,拒绝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在禁燃范围内不燃放烟花炮竹,不进行露天焚烧垃圾,努力维护安宁、清新的生活环境,过一个“文明、绿色、环保”型春节。

规劝他人,倡导新风。对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并努力制止,倡导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争做文明新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

及时举报,配合执法。对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进行积极举报,并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及时举报制止违规行为。(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露天焚烧举报电话:12345。)

编辑:陈广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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