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咨询1962年的“湛江市社员土地房产证”作为土地佐证材料,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承认度有多高,司法及公证方面认可度如何,望解答。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第四条规定:“我省境内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或换领土地证书。”第九条规定: “领证(换证)工作截止于1992年底。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换证截止期限延长至1995年底。”以及第十条规定:“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包括图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仍有争议的,经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可暂缓发证或换证。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又不申请暂缓办理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作废,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为此,你持有的1962年“湛江市社员土地房产证”已经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