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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参保人 事关养老金,速看→

2022-12-22 09:54 来源:湛江日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接续?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区分

“老人”“中人”“新人”?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

⬇ 这份知识问答让你一次看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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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扩大社保覆盖面,大力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更规范便捷服务人民群众,着力打造“安全社保、法治社保、全民社保、数字社保、暖心社保、高效社保”,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推出《社保政策知识问答》和《社保业务网办指引》,以便广大群众更好知晓社保、更快捷办理社保业务。


上期推出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和《失业保险知识问答》之后

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社保相关政策的知晓度

社会反响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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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看,湛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样计算!还有→(建议收藏)


本期将继续推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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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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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哪些?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文的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如何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

  •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从2019年5月起,单位缴费比例为16%),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如何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适用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

  •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接续?

  •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区分“老人”“中人”“新人”?

  • “老人”: 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今后参加待遇调整。

  • “中人”: 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 “新人”: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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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退休的“中人”,根据国办发〔2015〕3号文及其他配套文件规定,相应调整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中人”的过渡方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和工作年限等确定,由省统一制定视同缴费指数表。视同缴费指数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 / 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

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过渡系数(1.2%)。

3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4

职业年金 = 退休当月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计发月数。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死亡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是否仍需保留相关死亡证明材料及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需要。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死亡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合法继承人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如何进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线下办理: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参保单位应协助核实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由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申报表》《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收集上传。

  • 线上办理:按照《关于优化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粤社保函〔2022〕142号)要求,要拓展认证服务渠道,提高认证经办服务水平,积极推动个人自助认证,积极引导个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中国领事”APP、电子社保卡、“粤省事”APP和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进行线上个人自助认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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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条件如下:

  • 我市户籍(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市户籍人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标准逐月缴纳。

  • 职工应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执行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4%,国家、省有规定调整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缴费基数上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参保人缴费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缴费基数上限为个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依据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值的60%合理确定。根据广东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实行分类指导,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标准。参保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职工岗位工资情况每个社保年度进行调整。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什么是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个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的,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申请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领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

年龄条件:

1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其中交通、民航、铁路、地质等行业部分特定工种工作年限按照本行业相应规定执行),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

政策性提前退休: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包含哪几部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死亡待遇两部分。

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 一是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 二是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死亡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1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 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1个月。

  •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24个月。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怎么办?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参保人,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为止。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也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还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什么叫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为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我省出台政策,规定继续缴费达到一定条件后,如果缴费年限仍未达到15年,可以一次性缴清距离15年剩余的年限,缴清费用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

  • 一是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 二是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 三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是否需要继续缴费?

按照现行政策,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包括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就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标准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缴费满15年是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高。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后如何确定养老待遇申领地?

在我省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跨省转移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待遇申领地: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怎么申领养老保险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所需资料:

1

申领人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属于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均需在单位申报意见栏里加盖单位公章。

2

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3

申领人个人档案原件,其中需要复印:

参加工作的第一份登记表(上山下乡登记表、招工表、入伍登记表);

93年套改工资审批表;

97年前有工作单位变动的需复印商调表或介绍函等调动资料;

当身份证出生年龄与档案不相符时,需复印档案中与年龄相关的最早记录资料(无档案者,按实际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审核)。

4

提前退休者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科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因病提前退休的需另附劳动能力鉴定表)。

办理时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8号至20号接受申请,次月完成审核并发放待遇。

怎么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应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每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可全年申办。实施信息比对为主,远程自助认证与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结合的认证新模式。

没能通过信息比对认证的人员,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进行远程人脸识别认证,同时也可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现场认证。在港澳台居住的人员,还可以直接前往香港(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澳门社会保障基金、台湾公证机构等相关机构办理;在境外居住的人员,还可以通过“中国领事”APP或直接前往使领馆等相关机构办理,完成后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待遇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

逾期未认证人员,将按规定被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待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待遇领取资格后再恢复发放,并对之前暂停发放的待遇给予补发。

怎么办理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参保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携带如下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死亡待遇:

  • 有遗属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 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未注销的,可优先提供该账户;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的,提供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 填写《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为参保人死亡时间、申领死亡待遇遗属与参保人的亲属关系等。若遗属自愿提供死亡证明、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不填写承诺书。

  • 申领死亡待遇的遗属不是参保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提供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关材料(死亡待遇发放至参保人账户或单位账户的,无需提交该材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有什么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例如某人在北京工作5年后,到上海工作4年,又到广东工作10年,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由北京转上海再转到广东,他在各个工作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为19年,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是怎样规定的?

  •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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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文莉
值班主任:漆卫国、龙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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