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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亮剑”强力推进“创文”工作

2018-07-26 08:40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记者 林小军 通讯员 蔡明

24日,遂溪县召开全县创建省文明城市工作推进会,全面部署网格化“创文”八大任务:思想文化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政务优化、市场管理、市政设施建设、公共场所“六乱”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维护。对遂溪县城“创文”工作进行再巩固、再提升。记者了解到,遂溪县委县政府从惠民利民出发,对“创文”工作敢于“亮剑”,压实责任,以必胜的信心打好打赢“创文”攻坚战。

“网格化”模式创建

据了解,从2017年以来,遂溪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现代美丽新遂溪”的奋斗目标和实施“六大行动计划”任务,与“创文”的要求相得益彰,进一步提升了城市的治理水平、城市形象气质、城市发展潜力。经过近年来全县上下共同努力,遂溪这座城市越来越漂亮、越来越文明,得到了各方面的赞誉。广大机关干部和市民为工作生活在这样一座蓬勃向上的城市而感到高兴。

为进一步巩固、再提升遂溪县城的“创文”水平,以“创文”引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2018年创文工作基本达标,2019年获得省文明城市提名资格,力争2021年创建成功省文明城市。该县将县城网格化“创文”的地域范围分为14个社区共25个网格。每个网格设挂点县领导、挂点县直单位领导、牵头单位;网格内设责任路段,每条责任路段设责任单位、网格长和网格员,全部分工到县城驻地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除了县城之外,其他14个镇也将分别出台网格化“创文”实施方案及网格化“创文”责任区明细表,做到与县城在实地考察“备考”上同频共振,形成了“党政领导、部门协同、全民共建”的工作局面。

创新一个考评机制

为推动“创文”工作呈现“在状态、有激情、敢担当、出实效”的局面,该县建立了科学的考评机制,考评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对标考评、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原则,对“创文”工作负有责任的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考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形式,定期对县城25个网格及14镇社区八大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测评并排名通报。已抽调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委督查室、县府督办室、县统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创文”督导考核组开展工作,将全面深入25个网格及14镇社区进行督导,强力推进。

实施一个奖惩办法

奖励情形及方式分为:资料审核考评、实地考察考评、问卷调查考评。资料审核考评方面,将在该项考评中等次为优秀或在全县排名前33名的单位、台账报送联络人、台账编辑人纳入创文工作红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奖励;实地考察考评方面,将在该项考评中等次为优秀或在县城25个网格中排名前8名、在14个镇社区网格中排名在前30%的网格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领导干部纳入创文工作红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奖励;问卷调查考评方面,将在该项考评中等次为优秀或在县城25个网格中排名前8名的网格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领导干部纳入创文工作红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奖励。此外,还设置个人额外激励。纪检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加大对“创文”干部的监督考评力度,对特别优秀的,予以优先重用、提拔或破格提拔使用。

在问责方面,该县共细化设置了20种情形,9大问责方式: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问责区别情况,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领导班子进行问责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个人进行问责的,除对直接责任者问责外,还应当视情形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实行问责。对镇进行问责的,可视情况对所包联包创的相关单位同时进行问责;对属地单位进行问责的,可视情况对相关职能部门同时问责。对应问责的行为,根据其后果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问责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强化问责结果运用,“创文”工作问责情况纳入单位年终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对受到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的,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问责或两次以上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以上全县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取消所在单位评先评优资格。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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