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春节、元宵期间,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含各县、市、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孔明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其燃料燃烧后产生空气浮力助推上升飞行,外焰温度高达300℃,属于明火。由于其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炼油厂、油气库(站)、树林、蔗林、电力设施、通信设备以及各类建筑物,极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特别是对飞行航空器构成极大威胁,一旦被飞机吸入发动机会造成重特大飞行事故。
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对发现燃放“孔明灯”的,应积极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凡因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