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由习近平总书记签发主席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尤为引发各界关注的是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以法律利剑捍卫英烈权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凤凰网)
清明将至,每当这个时候,中央及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公立的、集体的、私企的各单位,个人总会在清明节用不同形式,表达对革命英烈的缅怀,纪念他们视死如归、为国捐躯的英雄壮举!
英烈是中华民族之魂,是战争年代的烙印!深深地刻在人们的心坎上,英烈用无所畏惧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为子孙后代留下了永不磨灭的印记,英烈是一个时代的坐标,他们代表的不怕牺牲、英勇抗敌等爱国主义精神,已熔铸为我们中华民族不容侵犯的精神图腾;英烈是一个时代的信仰,在民族的安危与国家的兴亡之际,他们舍生忘死,英勇就义。刘胡兰、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他们的名字将永远镌刻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丰碑上。
可是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对新中国历史文化持“质疑”态度的人,对英烈或是戏谑调侃,或是丑化诋毁,甚至有无知的人把英雄的雕像踩踏在脚下或胯下之辱,严重侵犯了英烈的人格权益,种种乱象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律层面存在空白,侵害英烈人格权益的违法成本很低,甚至是零成本。但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能缺席。
人们常说“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近年来,国民道德的缺失愈演愈烈,国家、民族、家庭观念淡漠,而“个人主义”极度膨胀。今次中共中央立法捍卫英烈,就是维护了民族的自尊,就是要在道德上扭转局面,树立中华民族的主流信仰,在全社会营造认识英烈、关爱英烈、尊崇英烈的浓厚氛围和良好风尚,让我们的国人及子孙后代明白国家的进步、人民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才能把敬仰英烈当成各族儿女的俗成约定。英烈的墓碑,可以被雨水冲刷,失去了往日的光泽,但决不能任脏水泼洒;英烈的名字,可能随岁月淡去了可歌可泣的记忆,但决不能任人抹黑。我们只有在法律的层面上捍卫英烈权益,在道德上重塑民族之魂,中华民族才能长久的安定、团结、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