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本人是霞山区海昌路14号的住户。该处计划安装电梯,但遭到一棵大树的阻碍。希望有关部门迁移该处的大树。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广东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一)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二)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三)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未能有效治理的;(五)树木已经死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迁移城市树木行政审批要求办理,根据《《广东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申请人应当落实树木迁移地点,承担迁移和养护费用,如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