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川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叶某因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狩猎野生鸟类,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
2025年10月,叶某为防止农田禾苗被小鸟啃食,在田间撒放虫子作为诱饵,利用播音器播放鸟鸣声吸引小鸟前来啄食,再使用竹条击打捕杀,共捕获野生鸟类5只,后叶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5只野生鸟类是树鹨,属于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受国家法律依法保护。
吴川市法院审理认为,叶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及狩猎管理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综合其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非法猎捕、伤害“三有”保护动物,无论数量多少、体型大小,只要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或是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猎,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若农户遭遇野生鸟类啃食农作物、影响农事生产的情况,切勿私自捕杀、违规狩猎,可主动向相关部门反馈,通过搭设防护网、专业驱鸟等合法合规方式科学处置。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摒弃侥幸心理,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共同守护辖区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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