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9日,最高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在同日颁布实施的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中明确:消费者遇到“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情形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虽然“最低消费”这条霸王条款被叫停,但湛江市消委会近一个多月来,仍接到10多宗这方面的电话投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委会发出今年第1号消费警示:酒店设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法院确认无效。
店堂无标示,买单时才知有“最低消费”
李小姐近日和朋友到一家位于一大型购物广场的火锅城消费。进店时并没有看见“最低消费”的提示,待到结帐时才被告知消费没有达到最低消费金额,李小姐认为进店时并没有看到“最低消费”的相关提示,店家没有提前告知,与之理论,可店家就是坚持要按最低消费的标准收取。几番争论之下,李小姐只好在店里再打包一些食品,勉强凑够最低消费金额买单。
有“温馨提示”,却是强制硬性消费
春节期间,市民张先生和同学聚餐,为了找个安静的环境,在一家餐馆预订了包间,8个人的包间,最低消费500元。“我们最终到场的只有5个人,根本花不了那么多钱,但是为了凑够最低标准只能猛点菜。”张先生无奈地表示,“吃不了那么多,最后很多菜都没动。”虽然餐馆事前告知包间设有最低消费,但张先生和同学们觉得为了凑够最低消费的金额,点了很多本不想吃的菜,实际上也是一种浪费。
为此,市消委会特发出今年第1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诸如“包间最低消费XXX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行为属霸王条款,消费时若遇设置最低消费,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请求法院确认无效。
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莫“被消费”。在消费时,要首先注意商家是否明码标价,是否设置最低消费金额,消费前要对相关的收费和价格问清楚,对于未予标明的费用可以拒付。在消费时若遇到商家设最低消费,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同时要注意保存有关票据等证据,一旦出现纠纷,可凭这些证据进行维权。同时,酒店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的公平交易权,取消“最低消费”,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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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的规定是无效的。针对消费者在消费中享有的权利,消委会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照此来讲,“最低消费”实质上是一种以自制的格式条款来强制交易的行为,属于不公平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