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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无牌车酿事故 一男子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2022-01-28 16:35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记者林明聪 通讯员曾昭鹤

吴川一男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法律惩处。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介绍,2021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朋友在塘  车站附近的宵夜档吃夜宵,期间李某甲喝了大概三支罐装的啤酒,吃完夜宵大概2点,去朋友家里又喝了几支啤酒。之后,李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由塘  车站方向往工业路方向行驶,05时10分,当车行至吴川市某门业门前路段时,与从工业路方向往塘  车站方向行驶左转弯驶出道路由李某乙驾驶的粤G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李某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李某丙无责任。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经讯问,被告人李某甲对其于2021年8月21日5时10分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吴川市某门业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9月16日,李某乙、李某丙出具《谅解意见书》,表示对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依法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甲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李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

编辑:何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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