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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租客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2014-07-27 15:34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陈凯杰

市民经过房屋租赁信息墙。欧阳泽 摄

    一方是业主,投诉租客租期到了还强占房屋不愿意搬出;一方是租客,回应说租期虽到,但他有继续交租,他怀疑业主委托收租的委托人有问题隐瞒。两人各有各说,问题出在哪?又该如何维护自己各自权益呢?

    在外地工作的高先生,2010年在赤坎富虹上游城小区买了一套住宅。他告诉记者,2011年6月26日与租客黎先生鉴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收取押金4000元,预付租金8800元,合同为2011年7月1日-2012年8月1日,每月房租2200元。若续租2012年8月1日-2013年8月1日,则每月租金2400元。

    高先生表示,租期结束后,租客黎先生没有再续签租赁合同。但他继续租住。而从2013年6-12月物业费一直拖欠不交,租金也不按期支付。为此,2013年12月底,他通知黎先生要求其搬走,房屋不再租给他。但黎先生不同意搬走。

    租客黎先生有不同的讲法。他告诉记者,合同到期后,他一家继续居住,有继续缴交租金。业主说没收到租金,他怀疑业主委托的委托人有隐瞒一些问题。黎先生表示,他手上有从银行打印出来的缴费流水单据。既然他缴交了租金,他当然有权继续居住下去。至于业主为何收不到租金,业主应该找他的委托人了解情况。

    双方各有各说法。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李土平律师认为,在双方各有主张的情况下,只有走法律途径。

    业主可以提交证明,证明租客已经没有与他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并且证明租赁合同结束后,他没有收到租客的租金,向法院主张收回自己的房屋租赁权。

    租客可以提交证明自己有缴交租金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如果涉及到诈骗,可以向警方报案,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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