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劳先生:我要追讨一笔拖欠了21年的工程款。1993年,我承包了深圳市横岗翠湖山庄别墅的57幢别墅的水电安装工程,并于1993年3月份与项目经理劳先生(我的堂弟)签订了合同,后工程转给另一个项目经理刘先生,并于1993年12月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按照合同规定,对方需在工程完成后支付给我共342万元,但我实际上只拿到了125万元的预付款。目前,与我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的项目经理刘先生已经无法联系,而我堂弟也表示工程已经转给刘先生,与他无关,我现在想知道这笔欠款我应该向谁追讨,超过20年的欠款还有没有希望追回?
回复:记者咨询了湛江市法律援助处的蔡律师,就向谁追讨的问题,蔡律师表示,追讨人和谁签订合同就向谁追讨。此外,蔡律师告诉记者,最长诉讼时效为在权利受侵害起20年,如果诉讼时,对方用合同签订超过20年这一点进行抗辩,那追讨人胜诉的几率就会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