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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一男子“顶包”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6-09-22 16:33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记者林明聪 通讯员曾昭鹤

    别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吴川一男子却向110报警谎称是其驾车发生事故,并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吴川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该案,被告人陆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陆某甲是吴川市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决定对被告人陆某甲取保候审。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20时许,陆某乙(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获刑)驾驶粤B号牌小轿车在吴川市路段,与陈某丙驾驶的农用手扶拖拉机(无号牌,机耕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某乙驾驶粤B号牌小轿车逃逸驶离现场,打电话叫陆某甲代替其向公安机关报警及投案自首。随后,被告人陆某甲向110报警谎称是其驾车在吴川市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自行到吴川市公安局黄坡派出所投案。吴川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犯包庇罪于2015年1月19日对其立案侦查,后陆某甲于2015年3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包庇罪对被告人陆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陆某甲本次犯罪的情节较轻,其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在庭审中能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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