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土沉香,吴川两名男子为此付出代价——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招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被告人招某是吴川市覃巴镇某村人,因该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某也是吴川市人,因该案于2016年7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何某(另案处理)在吴川市覃巴镇某村发现一棵野生沉香树,便让被告人陈某、杨某与被告人招某联系,谈论收购该棵沉香木的事宜。招某明知该棵沉香树是珍贵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依然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2015年9月22日,招某、陈某在未取得采伐证的前提下,伙同杨某(另案处理)非法采伐该棵沉香树,并锯断让何某运走。经民警现场勘查,现场遗留一个直径约20cm的树头。
经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树木为瑞香科的土沉香,根据1999年8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局发布的第4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土沉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招某、陈某无视国法,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招某、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招某、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