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黄某甲是吴川市人,今年3月30日,他驾驶粤K牌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25线,由吴川大山江往博茂环形岛方向行驶,2时26分左右,黄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G325线363KM+300M处左转弯往吴川海滨街道一沙场时,与对向由黄某丙驾驶搭载罗某的粤G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丙当场死亡、罗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吴川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摩托车驾驶人黄某丙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伤者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