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是六一儿童节,为了更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记者梳理了湛江中院公布的4起侵害儿童权益案例,予以警示。
案例一
岑某猥亵学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害人A某(女,时年7岁)因未及时完成作业被被告人岑某留在教室做作业。期间,被告人岑某趁机对被害人A某的下体实施猥亵,致其阴部不适,不敢小便。
判决结果
遂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人民教师,利用其身份之便在教室内猥亵学生,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岑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教师职业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岑某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岑某身为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对年幼学生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处罚。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案例二
刘某多次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4次分别在超市门前、路边、学校公厕、游戏室对被害人B某等3名女童(时年5岁至8岁)采取搂抱、抚摸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
判决结果
徐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寻求刺激,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将“咸猪手”伸向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儿童群体,多次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受害女童受限于其认知能力,未能正确认识到其权益受损,需寻求帮助。由此可见,监护人及社会群体在对儿童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因此,对儿童负有监护义务的群体应切实担负起保护和教育职责,时刻警醒,绝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人民法院也会依法惩治侵害儿童权益犯罪,织牢织密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网,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三
骆某奸淫幼女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4日,林某(已判决)开摩托车搭载被害人C某(时年12岁)外出玩耍直至次日凌晨2点,后联系被告人骆某(时年17岁)一同到酒店开房住宿。入住酒店后,被告人骆某提出要和被害人C某一起睡觉,遭拒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C某头部挫伤,左颈部见擦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判决结果
坡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不满14周岁幼女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四
陈某奸淫继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被害人D某(时年11岁)的继父。2019年间,陈某趁妻子外出之际,两次强行与被害人D某发生性关系,多次猥亵被害人D某,并用手机将过程拍摄记录。
判决结果
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借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及多次猥亵,该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害人的继父,利用监护人的身份,通过威胁、诱骗等方法对自己年仅11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儿童遭性侵案件呈现出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 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面对熟人作案,作为孩子的直接关爱者在时刻保持警惕的同时,也要给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对熟人“过分亲昵”的忽视,都有可能把孩子推向黑暗的深渊。
法条链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被害人D某(时年11岁)的继父。2019年间,陈某趁妻子外出之际,两次强行与被害人D某发生性关系,多次猥亵被害人D某,并用手机将过程拍摄记录。
判决结果
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借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及多次猥亵,该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害人的继父,利用监护人的身份,通过威胁、诱骗等方法对自己年仅11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儿童遭性侵案件呈现出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 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面对熟人作案,作为孩子的直接关爱者在时刻保持警惕的同时,也要给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对熟人“过分亲昵”的忽视,都有可能把孩子推向黑暗的深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