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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对生命权的漠视

2020-07-29 16:52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程绍德

近日,湛江市交警大队霞山大队围绕事故现场遗留的一串钥匙、玻璃碎片等物证,锲而不舍地开展了三个多月的艰苦侦查,最终侦破了一起交通事故致死肇事逃逸案,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据7月28日《湛江晚报》)

明明知道自己驾驶三轮摩托车撞了人,还驾车迅速逃离现场。肇事司机之所以这样做,或许是因为自己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怕承担不起赔偿责任;或许是担心受害者家属见此情景不冷静,对自己动武;或许是担心遭到对方讹诈……在我看来,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无法掩盖其对事故受害者生命权的漠视,以及对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作为交通肇事当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保护好现场,同时要迅速拨打110报警及120积极抢救伤者。但是,报道中的嫌疑人并没有这样做,结果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正所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使得道路交通事故与日俱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随之增加,给无数个受害者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许是我们无法预知的,有时甚至是无法避免的。但是,作为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就为了一己私利,一些肇事司机竟然选择了逃逸,企图逃掉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实在是可恶至极!

事实上,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如能及时采取救人措施,或许就能减轻伤者的身体伤害,甚至可以挽救一条生命。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抢救的最佳时机,致使一些受害者丧失了生还的机会,这是人性的泯灭。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屡见不鲜,有的肇事司机为了减轻自己的经济损失,甚至故意倒车将仍有生命迹象的被害人轧死,随后逃之夭夭,在经济、精神及家庭等诸方面给交通事故受害人带来了无可弥补的损失。

因此,面对日益增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关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既要严查也要重罚,以彻底打消逃逸者的侥幸心理。要让肇事司机知道,选择逃逸就是对他人生命权的漠视,就是选择一条“不归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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