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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延长试用期并辞退见习员工是否违法?法官这么说

2020-12-26 12:07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记者李亚强 通讯员黄寒凌

人在职场,既要努力工作,也要小心各种“坑”。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辞退,能否主张赔偿金呢?近日,麻章法院用案例和法官说法公布了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案情>>

2019年4月18日,熊某到A公司应聘,约定职位为技术员。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转正后4500元。并于4月2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2019年5月24日,A公司为熊某作出一份《提升计划》,内容为:将熊某的试用期延长2个月,延长至2019年7月22日。在延长期间,熊某接受指定考核。2019年7月2日,A公司以熊某在试用期间经考核未能符合工作岗位要求,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原部长郑某的微信向熊某发出《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通知书》。

7月4日后,熊某向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暂定15750元。

2019年12月9日,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A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熊某2019年7月工资差额294.26元;2.驳回熊某其他仲裁请求。熊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9年12月25日诉至麻章法院。请求:1. 请求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暂定15750元(时间7月1日至10月15日,3.5个月×4500元);3.请求若被告因法定原因(被注销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

麻章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熊某支付2019年7月1日-4日的工资差额294.26元,支付赔偿金4500元,并驳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熊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1.A公司延长试用期后解除与熊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A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熊某的试用期为9天,在《人事档案表》中约定熊某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在《提升计划》中将熊某的试用期再次延长2个月,A公司的行为显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A公司在熊某试用期满后,以熊某在试用期间经考核未能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为由,解除熊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应否支持熊某请求A公司支付7月1日至10月15日拖欠的工资15750元?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制度主要有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赔偿金。鉴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A公司应当依法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熊某支付赔偿金。熊某工作期间为2019年4月22日至7月4日,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依法按半个月工资计算。故A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为4500元(4500元/月÷2×2)。因熊某自2019年7月5日起未到A公司上班,熊某请求支付2019年7月1日至10月15日的工资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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