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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用力玩转盘被烫伤

2021-01-27 16:27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吴文静

近日,家住在遂溪县草潭镇某村的村民袁某某,与亲戚相约携家人到遂城镇某某村饭店一起吃饭。大家在大厅落座后,服务员端来一壶热乎乎的开水,放在饭桌的转盘上,转身就走开了。袁先生亲戚的小孩因用力旋转饭桌上的转盘,正玩得高兴的时候,突然“咚”的一声,由于离心力的作用,将盛有热水的水壶打翻,热水全倒在村民袁先生六岁半儿子的身体上,导致躯干、臀部、外阴、四肢多处被热水烫伤。

情急之下,袁先生用自来水冲洗小孩烫伤创面5分钟后,拨打了报警电话,110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其送往医院。袁先生的小孩住院治疗了13天,出院时诊断为深二度烫伤。几天过去了,袁先生还没有看到饭店方有解决问题的意思,也没有感受到饭店的歉意,其认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经多次到该饭店交涉,要求赔偿无果后,于是于2021年1月20日来到遂溪县消委会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遂溪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该饭店的负责人林某某取得联系。根据调查,双方各持己见。某某村饭店的林经理表示可以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有证据证明小朋友是怎么受伤的,大人坐在旁边不管不问不制止,任由小朋友左右开弓使劲猛转转盘,才导致打翻热水壶烫伤小孩,是他们自己疏忽监护的责任。

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投诉人袁先生在饭店消费,作为饭店的管理人和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服务员把热水端上餐桌后,没有及时告知客人“小心水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行为,致使消费者在饭店内烫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者,看到小朋友有过激的玩耍动作和行为时,应当预见到旋转转盘可能会甩落热水壶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放任不管,未能及时制止,是导致小朋友被热水烫伤的主要原因。

消委会工作人员经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和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某村饭店赔偿袁先生儿子袁某某的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

遂溪县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消费者在消费场所摔倒或烫伤而产生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从事宾馆、商场、餐饮、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其他群众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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