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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施行,我市多措并举推进宣贯实施——

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 护航湛江高质量发展

2021-09-01 09:56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记者苏国松 张蔓莉 通 讯 员戴石球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和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为该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全市企业全体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增强企业风险管控能力,积极推进湛江市生产经营单位高质量安全发展,湛江市安委办、湛江市应急管理局近期以来已开展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活动。

8月26日上午,湛江市安委办举办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专题学习讲座。8月26日下午,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举办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法》专题学习讲座,两场生动精彩的安全生产法专题学习讲座分别在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和仁邦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举行。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技术质量与研发中心总经理、广东省城市安全风险防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赖小林为全市企业与会代表深入解读了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系统讲述了修改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和主要修改内容,并围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方法、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清单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此次讲座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下培训120余人,线上培训7万余人。现场还为线下听课者发放了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读本。

据悉,今年8月份以来,湛江市安委办、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共举办了3场线上培训和3场线下培训,派发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读本1万多份,受训单位、企业达4890余家,受训人数达18万余人次。受训单位、企业普遍表示受益匪浅,会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希望可以接受更多关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和授课。

湛江市安委会、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发出要求:一是全市要增强学习宣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全市各有关政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切实把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摆到重要位置,着力提高各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知法、守法和用法能力。二是加强全市宣贯工作的统筹部署。湛江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周密实施,确保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与中心工作统筹协调推进。三是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宣贯实效。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作为“八五”普法工作的主要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搞好配合宣传,确保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宣贯与实施工作取得新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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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重要知识点要知道,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这样守护生命安全

知识点1: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

为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此次修法将“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知识点2: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了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知识点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是处罚方式更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罚款金额更高。例如,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这就意味着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

三是惩戒力度更大。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知识点4:

推进矿山安全法治建设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其中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此外,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知识点5:

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新兴领域不是安全生产的法外之地。安全生产法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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