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男子携带捕鸟工具到野外捕捉“白鹡鸰”(被列入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受到法律惩处。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钟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据1月4日《湛江晚报》)
捕鸟获刑,是生动的反面教材。当前,我市各地护鸟成效明显,人与鸟类和谐相处的景象在我们身边时常可见,爱鸟护鸟蔚然成风。但是,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边远农村,捕获、出售野生鸟类到收购、加工、销售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畸形利益链条仍然存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国内捕鸟获刑的案例,并不鲜见,受到关注。现在,吴川男子捕捉“白鹡鸰”获刑,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彰显了铁腕护鸟的决心,也再次为爱鸟护鸟教育提供了生动的反面教材。
爱鸟护鸟,要用好反面教材。天空有自由翱翔的鸟类,才显得辽阔高远;地上有千姿百态的动物,才显得生机勃勃。人们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漫步林荫道路,走进丛林中,呼吸着清新的空气,聆听鸟儿动听的歌唱,观赏鸟儿多彩的羽毛和美妙的姿态,是一种享受。因此,爱鸟护鸟,我们责无旁贷。可是,一些人对依法护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捕鸟获刑摊上大事仍感到不可思议。基于此,坚持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教育活动,我们还在路上。这种宣传教育活动,不但要以我市各地护鸟见成效为突破口,宣传保护鸟类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好处,让公众真正体会到“保护鸟类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这个朴素的道理。更要用好捕捉“白鹡鸰”获刑这部反面教材,来深入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公众明白,伤害受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