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一男子因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2月22日上午
廉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一审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廉江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
在明知吴某某(未归案)实施网络犯罪
仍然提供其名下四张银行卡给吴某某等人
用于收取犯罪所得款
并配合他人将犯罪所得款从自己的账户转出
从中获利1800多元
经查实
被告人温某某提供其中3张银行卡
共转入人民币647184.79元
转出人民币602208元

被告人温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