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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擅自篡改安全设备:重罚

2022-03-15 19:24 来源:湛江云媒 作者:记者朱明杰 通讯员邓国森

近日,一艘徐闻籍粤徐闻230XX渔船未经批准私自篡改AIS通导设备、不按规定配备航行、救生设备,徐闻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该船进行了扣押,禁止离港,责成对标对表落实整改,并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20000元、暂扣机驾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对责任船员处罚2000元、暂扣船员证书6个月等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扎实开展“春风利剑”专项执法行动,按照渔船安全生产“六个100%”和“不安全、不生产”的要求,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排查,严厉整治“带病”的渔船,重点检查渔船疫情防控、持证、消防、救生、临水作业、进出港报告等情况,共开展安全执法行动276次,检查渔船4773艘次,处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渔船109 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责令停航整改,一律跟踪督办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呼吁广大渔民:渔船安全生产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切莫以身试法,共同打造平安渔业。

链接:《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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