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防止出现哄抬物价、妨害传染病防治、走私冻品、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疫情防控秩序,湛江市检察院特发布莫某甲编造虚假信息案、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等十大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当前,湛江正处于抗疫关键时期,湛江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在办案工作中服务大局、服从大局,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每一名公民也应当以此为鉴,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防疫义务,配合防疫措施,确保全市严格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战“疫”,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
案例一 莫某甲编造虚假信息案
【关键词】新冠肺炎编造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制造社会恐慌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发现近期当地政府和村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非常紧张,便产生了拨打电话谎报疫情,玩弄政府工作人员寻求刺激的想法。当天0时6分,莫某甲使用手机拨打120,谎报某某镇某某村有一名叫莫某乙的妇女因感染新型冠状肺炎已经发烧有七、八天时间,现在神志不清,要求马上派车进行救治。同日0时54分,被告人莫某甲再次拨打120,称该妇女已病死于家中。同日1时27分,莫某甲第三次拨打120,谎称某某镇某村有名叫郑某某的女子,因患新型冠状肺炎发烧有七、八天,现在神志不清,要求医院出车前往救治。期间,当地派出所、防控办、村委会、卫生院等职能部门马上采取应急措施,到该村进行实地排查走访。经核实,上述电话信息不属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廉江市检察院坚持从严从重打击该类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快捕快诉。并对莫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对编造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怠,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案例二 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关键词】新冠肺炎防疫规定危害后果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0日至2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儿子等八人分批从武汉到达湛江,共同入住湛江市坡头区恒大绿洲某单元。田某某在恒大绿洲物业、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排查时,未如实报告其武汉居住史,且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措施,多次未佩戴口罩外出,出入市场、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同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妻子李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因田某某不遵守居家隔离规定,造成与其密切接触的6名恒大绿洲住户被居家隔离,该小区162人自行居家隔离,同时,引起该小区住户恐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湛江市坡头区检察院坚持从快打击该类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鉴于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没有造成其他人员感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的办理,依法打击了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 周某某等25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
【关键词】疫区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
【基本案情】2022年2月至3月1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陈某某等人为从越南走私冻牛杂入境销售牟利,联系曾某某等人组织搬运工装卸货、司机运输冻牛杂及相关人员望风、护航,王某某多次驾驶小车搭载周某某到雷州市、赤坎区等地实施走私活动。其中曾某某组织梁某某等4人驾驶货车由雷州市运输走私的牛杂冻品到化州市,吕某某等4人跟车护送,余某甲等13人驾乘小轿车护送货车及望风,余某乙负责招募、组织潘某某等人在雷州纪家码头装卸货;曹某某负责校点货车运输冻品数量。余某丙在化州市接收走私的牛杂冻品,组织人员更换包装后转移;黄某某在化州市中转处校点走私货物数量。2022年3月10日,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人抓获,扣押涉案的冻牛杂共计36781千克。经鉴定,扣押的冻品(牛杂)不符合进境肉类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形。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8日提请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4月15日,检察机关对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周某某等2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典型意义】目前,新冠病毒还在不断变异,全球疫情仍处于严峻的态势。海关总署及农业农村部对禁止进口有关疫区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疫区进口的冷冻食品,因未经防疫部门检查、消毒,容易将病毒传入境内,造成疫情的传播、扩散。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对疫情防控政策和海关管理有关规定置若罔闻,从疫区走私进口各类货物、物品,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巨大隐患。此案的办理,有利于形成打击走私犯罪的强大威慑力,筑牢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严控境外疫情输入扩散。
案例四 梁某某等4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
【关键词】走私冻品禁止进口疫情防控
【基本案情】2022年2月6日,犯罪嫌疑人冯某甲为赚取高额佣金建立运输走私冻品的微信群,并邀请李某某等8人加入该群,建群后冯某甲向各犯罪嫌疑人交待运输走私冻品的具体分工。冯某甲、李某某等人分别于2022年2月7日、8日晚在坡头区某渔港码头利用小船接驳大船、吊车吊载等方式运输冻品上岸并运往外地。该批冻品在运往湖南等地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抓获嫌疑人梁某某、冯某乙、欧某某、房某某等4人。经鉴定,该批冻品均不符合进口准入条件,为我国禁止进口货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在案件侦查阶段,经侦查机关邀请,徐闻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依法介入侦查活动,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2022年3月15日,检察机关对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冯某乙、梁某某、欧某某、房某某等4人依法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关键时期,为配合打击冻品走私犯罪,筑牢疫情防控防火墙,我市检察机关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引导侦查机关针对涉案冻品进行病毒检测。及时对走私冻品案件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司法对策,统一执法尺度。同时强化以案促治,推动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坚决守好疫情防控大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五 张某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
【关键词】偷越国边境境外输入病例追捕漏犯
【基本案情】张某某等4人在越南从事走私冻品非法活动并感染上新冠肺炎后,决定偷渡回国。2022年3月31日凌晨张某某等4人从越南乘坐飞艇偷越国(边)境回到湛江某海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医院隔离治疗。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4人属于典型的境外非法输入型病例。针对案件人数多、反侦查能力较强等特点,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发现张某某等4人是有组织的团伙作案行为,为此,对该案其他相关人员及时提出追捕意见,目前该案成功追捕3人到案,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船舶管理及汽车租赁不规范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针对团伙犯罪案件,精准发现漏犯漏罪,力求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同时,深入查找行业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案发单位、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达到办理一批案件、解决一类问题、治理一个行业的效果。
案例六 苏某某诈骗案
【关键词】拼团购买口罩诈骗
【基本案情】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为了偿还赌债,看见微信朋友圈被害人高某某发布拼团购买口罩的消息,便利用高某某急于购买口罩用于经营餐馆的心理,于2020年2月谎称自己可以代购大量的口罩,高某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或现金向苏某某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导致高某某资金断裂无法继续经营餐馆并抵押了自己的小轿车。后苏某某又谎称可以帮助高某某将抵押的小轿车赎回来,再次骗取了高某某人民币4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告人苏某某对部分诈骗事实拒不认罪的情况,湛江市麻章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排除苏某某的辩解,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苏某某为了偿还赌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麻章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在庭审阶段,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结合其其他的诈骗事实,该院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物资紧缺,购买防疫物品,要通过官方网站、APP和可靠的代购渠道,不轻信陌生人发布的购买信息。对于支付部分定金,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需要再次支付定金的,切记不要轻信,及时报警挽回损失。
案例七 谢某某涉嫌诈骗案
【关键词】诈骗防疫物品网络赌博
【基本案情】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谢某某见微信朋友圈有人发布销售额温枪、口罩等消息,遂将该消息在网上转发,引诱被害人与其联系购买。谢某某以收取定金为由要求被害人付款,在收到款项后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2月至3月,谢某某先后骗取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7500元。2020年3月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支持,采纳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8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依法从严从快办理该案,在公安机关呈捕当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办案过程中,针对谢某某认罪认罚情况,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谢某某发布疫情防控物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也给他人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麻章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对涉疫情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依法从严从快追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八 督促整治违法销售三无消毒酒精(涉疫)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疫情防护三无消毒酒精
【基本案情】在疫情防控严峻的时期,有地摊商贩在雷州市水店市场门口处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地址等信息的消毒酒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0年2月10日,雷州市检察院现场调查发现有地摊商贩在雷州市水店市场门口处销售“三无消毒酒精”,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当天向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局第二天即进行了查处,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疫情防控物品安全隐患大排查。
【典型意义】该案通过个案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开展疫情防控物品安全隐患大排查,消除药品安全隐患,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案例九 汤某某等5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革除陋习生态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汤某某非法收购马来穿山甲,通过班车乘务员李某某将一条活体穿山甲寄运至廉江,贩卖给黄某某夫妇。随后黄某某将该条活体穿山甲以人民币13500元贩卖给王某某,最后王某某将该条活体穿山甲以14000元售给他人食用。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确定本案件生态损害金额为该条穿山甲的价值80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为维护“两益”,廉江市检察院于2022年1月7日对汤某某等五人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经判决,被告汤某某等五人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最高院“七号检察建议”的精神,坚定推动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击利用寄递方式实施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效维护“两益”。
案例十 督促城综局整治废弃口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废弃口罩新冠疫情环境保护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8日,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从湛江知名民生资讯平台“湛江巡城马”获悉有关市民反映废弃口罩被随意丢弃的案件线索,随后立即派员前往涉案地点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海湾大桥收费站公交站旁草丛确实存在大量废弃医疗口罩被随意丢弃的情况,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容易造成细菌病毒传播,不利于疫情防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检察机关聚焦民生热点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理念,围绕公益保护,精准监督,快速反应,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地点的废弃口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持续跟进,确保监督成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依法抗疫,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疫情防控漏洞,并抓好监督落实,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