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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电动车进楼将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最高罚1000元 单位最多处罚5000元

2022-06-17 15:35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记 者 林艳芳 通讯员 吴 泽 湛消宣

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

近日,记者采访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新法进行解读。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8章51条,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近年来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亡人火灾多发及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导致亡人火灾频发等一系列直接关涉群众消防安全利益的主要和突出问题,《实施办法》此次修订注重问题导向,作出多项创新规定。

明确房东消防安全责任

大家口中的“包租公”“包租婆”,躺着就可以每月按时收租,自在悠闲。可是7月1日后,湛江的房东还能如此吗?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细化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也就是说,租客可以对房东进行监督,消防可根据《实施办法》追责。

多产权建筑统一管理

假设某写字楼楼道中间隔了道门禁,挡住了消防通道,可能造成消防安全隐患,但由于门禁两边分属不同业主,致使物业与业主互相推诿相互“踢皮球”,谁也不想管。7月1日后,这样的情况将不再被允许。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明确物业消防义务

楼道堆放大量杂物,灭火器破损,消防车通道被私家车占用、电动自行车或电池进楼入户了……很多时候,市民向物业投诉的时候,往往会得到“管不了”的无奈答复。7月1日后,物业的消防义务被明确,“撒手不管”的很可能会被处罚。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及街道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明确了非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也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补充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交接、配合要求。

《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针对物业服务人在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管理以及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劝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针对属于单位的物业服务人,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5万元的罚款。

电动自行车不能进楼入户

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是消防安全的一项重大隐患,曾造成多起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但却总有市民抱着侥幸心理我行我素。7月1日后,再把电动车推进楼道、带进电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此次修订增加明确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分别对住宅小区、住宅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出了不同管理职责要求。特别是还推动作出了关于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并且创新全国明确不能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及其电池),以及这些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此外,《实施办法》还增加规定公民应当掌握必要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识,使“全民消防”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编辑:周子琪
值班主任: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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