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福、杨某隆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杨某龙是湛江市赤坎区有名的“江湖大哥”。1999年,杨某龙劳改释放后,为牟取暴利使用暴力手段,在湛江市赤坎区非法插手和控制行业生意,并逐渐成为海田市场的“搬运头”,霸占着该市场货物装卸生意和承揽大天然酒店进行看场等,从中收取“保护费”。至2006年,随着“江湖实力”的逐步坐大,杨某龙组织、指挥被告人杨某福、杨某隆等人,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在湛江市市辖区为宾馆、KTV以及酒吧等十多家旅馆业、娱乐场所进行暴力看场,从中收取“保护费”或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杨某福、杨某隆在明知杨某龙所在的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的情况下,仍然加入杨某龙团伙。2012年杨某隆在杨某龙的安排下,在开发区某俱乐部负责暴力看场。
2009年3月,广东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受托拍卖1000吨化肥。在李某伦、王某文等竞拍人等待拍卖会开始时,杨某福带人威胁竞拍人,责令不准举牌竞价。后在杨某福持71号牌竞拍过程中,有持76号、77号牌的竞拍人举牌与杨某福竞价。杨某福等人便公然抢走上述竞拍人的号牌,恐吓、阻止竞拍人竞价。在杨某福等人暴力串标下,杨某福代表关系人苏某某拍得上述化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以杨某龙为首的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某福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暴力控制物流运输线路,暴力控制招、投标,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杨某隆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以杨某龙为首的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杨某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高效审结,对两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表明赤坎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步伐从未停止,力度从未减弱。下一步,赤坎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严格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立足审判执行职能,严守法定程序,严把案件质量,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在深挖根治上见成效,更在常治长效上下功夫,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