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先生:我的住址是霞山区建设路5号住房保障中心,我于2018年9月入住,现因儿子名下有一辆机动车,导致我不符合居住公租房的条件。我欲了解居住公租房的条件,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予回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湛府规〔2021〕4号)明确了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其中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以及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36个月以上排气量为1.6升(含)以下的汽车)。经调查,你的家庭共四人申请公租房,分别为劳*秀、劳*波、劳*伟与陈*芳。我局在2021年度公租房保障资格核查时发现,劳先生家庭共同申请人劳*波名下购有私家轿车,车辆品牌为宝马2979CC小型汽车,排量为2979ML,家庭资产已不符合上述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向你家庭送达《关于责令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事先告知书》,2023年1月11日送达《关于责令限期腾退湛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书》,请劳先生家庭按照决定书的要求限期退出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