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雷州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因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擅自转移名下车辆被判刑。
被告人孙某向自诉人陈某芳借款未还,案经雷州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孙某还本付息。被告人孙某限期内未履行判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期间,雷州法院向被告人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告人孙某既不露面也不主动申报财产,并将其名下的小轿车过户到继父符某名下。
雷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作为生效民事判决中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其名下财产私自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湛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问题无小事,在生效民事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判决义务尚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是要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等合法程序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的规定,本案中孙某擅自无偿转移名下车辆,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最终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