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我在3月21日前往坡头区婚姻登记处欲办理婚姻登记,但现场的工作人员表示我的户口本上需有户籍证明的公章才可办理,可我现无法前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进行盖章。希望相关部门协调,能否提供电子版的户籍证明信息,无需原件办理此婚姻登记。
坡头区人民政府:您好,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粤民规字[2018]5号)第4.2.1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文件附件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最后一项规定:“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工作人员已和于女士解释,如果户口簿个人页无法盖户口专用章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户籍证明邮寄原件过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