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妹妹因腰椎骨折导致下半身瘫痪,且有精神二级残疾。今年8月前往雷州市残联为妹妹办理伤残人员评定,残联让我前往雷州市人民医院做测评,最后评定结果为肢体二级残疾。但我查询国家发布的相关残疾评定标准,我妹妹的情况完全可以评定为一级残疾,故认为该医院医生评定的结果不合理,不认可该标准,希望湛江市残联重新为我妹妹办理伤残评定。
湛江市残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先向批准残联申请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评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地级以上市残联,书面申请重新评定。地级以上市残联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地级以上市残联同意重新进行残疾评定,该申请人应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省残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同意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由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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