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湛江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对庞某某不服不批准逮捕林某某一案组织公开听证会,通过湛江市司法局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公安机关侦查林某某涉嫌盗窃案的侦查人员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申诉人庞某某陈述了相关案情,因此,认为林某某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不服经开区检察院对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听证会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阐释,深入释法说理,分析认为根据呈捕的证据材料认定林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均不足,且该案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轻微刑事犯罪,由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没有逮捕必要,故不批准逮捕林某某。同时将具体理由罗列清晰,逐条说明
最后,听证员评议意见认为:经开区检察院对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正确;建议办案机关以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补充侦查。申诉人庞某某作最后陈述表示对经开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林某某不再持有异议,但要求依法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承办案件检察官和公安侦查人员当场达成意见,将由检察机关制发继续补充侦查函,进一步侦查收集证据,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