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上午,由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等3项罪名的案件在坡头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坡头区人民法院院长陈福担任审判长审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峰、检察官蔡斌出庭支持公诉,赖春龙、唐诗语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坡头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区法院、区检察院干警30多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5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财政资金351826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在给股民黄某秋等12人兑付股金过程中,按照股民股金余额的50%或60%一次性兑付结清股金给股民之后,董某某全部按照100%全额兑付的金额入账,虚增支出50%或40%,将虚增的金额共计206244元占为己有。2018年12月,董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承包其单位装修工程项目的黄某某索要好处费3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针对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事实,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审判长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对被告人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认罪、悔罪。
此次庭审,是坡头法院、检察院共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生动实践。同时,也是坡头法院践行院、庭长一线办案、带头办案的缩影,为全院干警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