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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穿山甲走私案判决 主犯无期4遂溪人判5至10年

2011-04-14 08:49 来源:法制网 作者:陈浩光 李健群

去年广东江门海关破获的海上特大涉嫌走私进口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案,11日在江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马来西亚人NG SOO HEONG(绰号“高佬”)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另外,4名广东遂溪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广东遂溪县人黄亚文、陈松、陈志雄、符强4人受雇于被告人庞马扶,协助马来西亚人NG SOO HEONG两次利用木质渔船从外国海域偷运冻品穿山甲及其鳞片入境。黄亚文等4人负责开船搬货,每次能获得报酬8000多元人民币及数只穿山甲。

2010年6月6日零时,当NG SOO HEONG与黄亚文等共5人再次驾驶渔船走私,在珠海三灶机场对开水域准备卸货时,被江门海关截获,当场从船上查获无任何合法证明的冻体穿山甲300箱共2000多只,穿山甲鳞片92箱重1800公斤,案值近520万元人民币。

江门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NG SOO HEONG、黄亚文、陈松、陈志雄、符强逃避中国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穿山甲及穿山甲鳞片共价值人民币51970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NG SOO HEONG在共同犯罪中负责从境外接收货物后从海上运输到中国境内交给购货人,是走私运输环节货物的实际控制人,其在本案走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另外4名被告人为从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门海关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江门海关采取多项措施致力于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穿山甲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物种,在中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此类物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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