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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创新成果转让个人可提二到七成

2011-07-28 09:06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李强

广东立法促自主创新,到2015年科技经费应占GDP2.3%以上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部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要实现共享,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15年及其后,本省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当占地区生产总值的2.3%以上。

在鼓励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分配制度。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约定职务发明的报酬方式与数额。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创新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不超过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完成人和作出重要贡献人员。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本省的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创新成果,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创办企业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自行转化与产业化,并可以享有该创新成果在企业中股权20%至7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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