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溪法院审理终结一宗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今年6月16日下午6时10分,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界炮圩往豆坡方向行驶,行至S290线界炮镇上龙村路口路段,碰撞庞某养骑的自行车,造成庞某养及乘客麦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随后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干警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36.7730mg/100m1,大于酒醉的界限值80mg/100m1。经遂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为被告人黄某酒醉且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养、麦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黄某亦不持异议,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