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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出口伊朗需装运前检验

2011-11-07 16:11 来源:湛江新闻网 作者:麦文伟

    湛江新闻网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自今年12月1日起,伊朗将成为继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之后,第四个由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的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我市机电和轻工产品出口企业,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预留检验所需时间,避免交货期延误和无法清关被退运等现象的发生而造成损失。

    据介绍,从2011年12月1日起,列入我国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的工业产品,出口伊朗前将实施批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合格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是伊朗进口监管部门查验放行的必要法律文件之一,伊朗官方将凭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才给予清关放行。货物报关离港后不能补签,相关企业一旦忘记申请该证书,货物抵达伊朗港口,将面临被伊朗进口监管部门退运或罚款的风险。

    伊朗是我市在中东地区的贸易伙伴之一,目前我市出口的产品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等。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我市相关出口企业:一是应及时明确出口产品是否在上述国家装运前检验监管措施的涵盖范围内,对于监管范围内的产品在承接订单时应与客户做好沟通,并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避免因对政策不熟悉导致产品滞港和无法清关被退运等现象的发生。二是主动搜集并了解出口国家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订立合同或信用证时,根据上述国家法律、标准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的规定确立产品质量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避免产品因不符合上述国家要求而无法正常完成装运前检验。三是加强与伊朗客户和检验检疫部门沟通,了解装运前检验程序和要求,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申请装运前检验准备,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咨询相关政策。四是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装运前检验相关事项,预留出足够的检验监装时间,避免因检验和监装环节时间衔接不上而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五是切实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出口产品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生产、包装、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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