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检验检疫局对湖南某公司进口的一批铜矿未经检验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处以涉案商品货值2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罚款10484元人民币。
经调查,湖南某公司在湛江港进口一批印度尼西亚铜矿, 该批铜矿报检的重量为25.1吨(实际到货19.89吨),报检货值为10000美元(实到货物货值为52419元人民币)。该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办理报检手续,领取该批铜矿的通关单后,未待湛江检验检疫局完成检验工作,即将该批铜矿运离湛江港,卖给江西某公司。而湛江检验检疫局最终的检验结果表明,该批铜矿氟含量超标,需作退运处理,但在湛江检验检疫局正式签发检验证书前,该批铜矿已被加工使用完毕。
湖南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的规定,并致使检验不合格的进口货物无法退运。
为严厉打击逃漏检违法行为,湛江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湖南某公司作出了从重处罚的处理决定,对该公司进口铜矿未经检验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处以涉案商品货值(人民币共计52419元)2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0484元。
湖南某公司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罚,并于近日缴交了全部罚款。
提醒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应严格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可存饶幸心里逃漏检,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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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