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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重申: 幼儿园不得收取赞助费

2012-01-10 17:37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陈睿 陈玉川

 

近日,三部委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幼儿园收费,严禁收取赞助费、建校费。近日,有家长致电本报记者,想了解市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为此,记者采访了市物价局有关工作人员。

据介绍,2010年我市发布的《关于市区幼儿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在原基础上,系统内收费可上浮10%,系统外收费可上浮15%,各公办幼儿园在不超过规定的上浮幅度内自行确定实际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当地物价、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备案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变动,中途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该工作人员重申,幼儿园不得向家长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任何形式的赞助费。禁止幼儿园举办各类实施收费的实验班、兴趣班等。未征得家长同意,不得强制统一购买幼儿用品。如有家长投诉,经查实,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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