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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 湛江一企业赔偿5万元

2012-06-12 16:11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冯斐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了审理,我市一企业因持有76块“FY”商标侵权的汽车前后挡风玻璃,需向原告福某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5万元。

    该案原告向法院诉讼称,福某公司享有“FY”图形的注册商标,并于1999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由于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原告产品商标的侵权行为,原告曾委托北京某商务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被告湛江市招某某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挡风玻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2年6月成立,是专业生产汽车挡风玻璃的企业,其商标于1999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可以认定的证据是2010年6月21日,湛江市工商局在对霞山区伟某汽车玻璃商行进行查处时,当场查获了76片标有“FY”图形注册商标的福某汽车前后挡风玻璃,总货值共计61288元。福某公司要求招某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原告因制止其侵权所支付的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1万元和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自201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后,经过一审、二审,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酌情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判决由被告招某某向原告福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和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万元,合计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该案已于近日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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