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劳动者可拒绝加班,对强迫加班可维权
记者就此咨询广东自正律师事务所薛亚锦律师,薛亚锦表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更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同时,即便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应遵循法规规定,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特殊原因下最长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薛亚锦特别提醒,近年来职业病、过劳死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应该要注意加班的强度,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加班,则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