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也有辩护空间
高子程说,他对高官案的选择亦非常严格,接受委托的前提条件是,案子必须要有辩护的空间和把握。
高子程说,自己曾因此拒绝了许多高官大要案,包括刘志军案。刘志军家属最早委托的辩护律师是高子程,代理合同已经签了,但高子程从坊间听说,刘志军的涉案金额或高达31亿元。这么高的受贿金额,根据《刑法》规定,“这就没有什么辩护的空间了”。再加上当时会见难,无法会见刘志军了解真实情况,遂决定解除委托。当然,后来刘志军被证实的受贿额为6000余万元,31亿只是谣传。在他之后,刘志军没再请律师,而是接受了组织上给他指定的律师。
高子程坚持的准则是一定要有辩护的空间和把握,而事后的结果也往往证明,在他的努力之下,检察院的指控也并非不可撼动。“高官案的实体审判与普通刑事案并无实质差异,只要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具有说服力,同样能被重视和采纳。只是在程序上,因高官们的身份特殊,会见、保密等要求确实要注意一些。”
高子程有两个非常著名的成功案例:2008年,陈良宇案,天津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成立,撤掉了检方起诉的玩忽职守罪,起诉的三宗罪最终只认定了两宗,这令外界大为意外。2009年,陈同海被控受贿近2亿元,高子程调取了50多份证据,证明其中1.4亿元指控存疑,为陈同海争取了缓刑。
当年,陈同海受贿案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的涉案金额。高子程说:“陈同海当时的压力很大。会见的时候,他觉得自己很委屈,认为其中的1.4亿元的指控根本不成立。”
据高子程的助手介绍,他们努力搜集了50多份证据,证明这1.4亿元的受贿款存疑。在陈同海案第一次开庭之前,高子程专门写了一个报告,与这50多份证据一起提前交给法院。他在报告中,从证据、事实和法律角度,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请求撤回1.4亿元的指控,而只指控其中的5000多万。
高子程的报告提交后,延期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开庭,最终检察院还是坚持指控近2亿。
北京市二中院最后认定陈同海受贿案的涉案金额高达1.9573亿余元,判决陈同海死缓。体现于判决书中的理由是,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但高子程对法院这一判决的理解是,虽然指控的是近2亿,但实质量刑是根据5000多万的涉案金额量的。否则不可能在同一时期受贿,受贿1亿的判死刑,而受贿2亿的判死缓(编者注:2009年前后,被控受贿1亿多元的首都机场集团原总经理李培英、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均被判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