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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店被疑售旧引出维权难题 鉴定报告出具遇分歧

2014-10-22 10:21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蔡长春

如确为旧货应按欺诈担责

1号店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前沟通中,厂家与顾客取得联系,同意为其办理退换货,但婉拒了顾客退一赔十(后要求退一赔三)的诉求。”

潘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并未透露其有过“退一赔十”的诉求,他只表示,自己对于目前的赔偿方案并不满意,但对于究竟怎样的赔偿方式才算合理,连他自己也不是十分清楚。

据了解,自新消法出台以来,“假一赔三”的规定其实早已为众多消费者所熟知,那么潘辉买到了疑似沾有面渍物质的电饼铛,是否符合这一赔偿范畴呢?

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延来看来,据目前潘辉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并不符合新消法“假一赔三”的规定。

“如果不是利仁公司生产的产品却打上利仁的商标去销售,这样的情况可以被视为假货,但是据目前情况来看,应该说只是产品质量有问题或者瑕疵。”张延来表示,“加之这种质量问题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害,因此目前1号店所给出的赔偿方案应该还算比较合理。”

不过在潘辉看来,沾有疑似面渍物质的电饼铛虽然不能算是假货,但是却很可能含有旧部件或者本身就是旧货。

那么,如果商家确实存在“售旧”行为,按照新消法规定,又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双方约定好所售商品为旧货显然并不存在问题,但如果事先并无类似约定,那么消费者购得的本就应该是新货,商家如果“以旧充新”,显然就是欺诈行为,可以按照新消法第55条向其进行追责索赔。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在原来的消法条文中,同样的欺诈行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仅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即使其中带有部分‘旧件’,本身也不能被视为新产品,因此这里虽然不适用于‘假一赔三’的规定,但是按照新消法第55条,消费者应该获得三倍赔偿,加上退货款即为四倍。”张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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