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湛江市教育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调整中考加分优待项目和规范办理程序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市制定了《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明确从2015年起取消中考体育、艺术类加分优待项目,继续保留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和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女孩加分优待项目。一、军人子女优待项目
根据《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实施细则》,对军人子女(包括驻湛部队、武警官兵子女和家庭生活基础在湛江地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残疾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实行如下优待: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40分录取。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录取。
3、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达到投档分数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军人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二、警察子女优待项目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规定,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时享受降分录取。其中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降10分录取。 三、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女孩加分项目
根据《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女孩实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加分优待的通知》的规定,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女孩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时总分加10分录取。
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优待对象,其优待分值仅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中考成绩总分。享受多项优待项目的考生,只取最高单项优待分值,不累计各项优待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