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湛江市房产管理局获悉,《湛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及开发建设单位自留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初始登记时交存。回迁安置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安置户协商约定交存;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户按细则标准交存。交存时间为办理产权证之前。此举不仅从根本上杜绝开发商挪用的可能性,而且也解决了因开发商留用或空置房屋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而导致业主无法启用维修资金的难题,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细则》还明确了危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保值增值等情况的管理。《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设施安全紧急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需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此外,《细则》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业主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业主申请办理房产转让、租赁和抵押登记等手续时,也应当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对已建账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但未交存或欠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房产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