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某某航运公司诉湛江徐闻海事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至此,一桩因商船碰撞渔船肇事逃逸导致2名渔民失踪一艘渔船沉没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终审判决,以湛江徐闻海事局胜诉尘埃落定,海事执法经受住了法律的考验。
调查人员收集证据。
肇事方欲“翻盘” 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9月14日01:00时许,广西北海籍渔船“桂北渔91079”在北部湾雷州企水港对开水域被他船刮碰,事故导致“桂北渔91079”渔船翻沉,渔船上5人落水,3人被救起,2人失踪,而肇事船舶却不知所踪,渔船家属情绪激动难以平复。
事发后,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湛江徐闻海事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停靠揭阳的“某某88”轮被锁定为重大嫌疑船舶。随后,调查人员立即前往揭阳港对“某某88”轮进行调查及勘验检查。最终确定“某某88”轮为肇事船舶,完成海事调查报告,出具水上交通肇事船舶认定书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据此,湛江徐闻海事局对肇事方作出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初,渔船方及渔船失踪人员家属在北海海事法院提起对“某某88轮”船方的民事赔偿诉讼,北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并向湛江海事局调取了本案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如果“某某88”轮船方败诉,其将会面临巨额民事赔偿。于是,其船方公司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针对徐闻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向湛江海事局提起行政复议,在收到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后,于2015年初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针对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要求海事法院判决撤销徐闻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决定,试图推翻海事部门作出的海事调查报告,并以此逃避罚款和民事赔偿。
证据是否充足成为争议焦点
诉讼中,肇事船东就徐闻海事局是否有权调查涉案事故、“某某88”是否航经事发水域、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足等问题提出质疑,并否定徐闻海事局对事故事实、事故原因与责任的认定,要求海事法院判决撤销徐闻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法院对海事调查权限、调查程序、证据、事故分析以及处罚适用法律依据等进行了详尽的实质审查。
据了解,事故后,调查组通过回放事故时间和水域的AIS历史轨迹,初步发现当时有多艘船舶经过事发水域。为迅速掌握第一手资料,调查组分四个小组连夜赶往北海、防城港、海口、揭阳等地排查嫌疑船舶,详细询问船员并分析船舶航线等情况,最终将停靠揭阳的“某某88”轮锁定为重大嫌疑船舶。
调查初期,肇事船东极力否认其为肇事船舶,因此虽有重大嫌疑但是并无直接确凿证据认定其为肇事船舶,海事调查曾一度陷入困难。
徐闻海事局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海事调查必须客观公正,必须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决不能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肇事船舶进行处理,否则一旦认定错误,不但会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为寻找新的证据,调查组及时调整调查思路,除对船员进行询问调查、对船舶会遇态势进行理论分析外,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而唯一能将肇事船舶与被撞渔船联系在一起的直接证据便是两船残余油漆的一致性。为此,调查组先后多次对事故渔船进行扫测,对沉船、沉网进行探摸定位及打捞沉网,对打捞渔网进行勘查,收集打捞出水的拖网缆绳上附着的黑色外来油漆样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其与嫌疑船油漆样品进行比对检验鉴定,得出样品红外光谱图一致、成分一致的鉴定结论。最终,整个调查共获得证据材料36份和相片28张、视频9段,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某某88”轮为肇事船舶。
2015年7月,广州海事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徐闻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了安徽某某航运公司的诉讼请求,徐闻海事局一审胜诉。
肇事船东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10月23日进行了二审法庭调查。2015年12月8日,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徐闻海事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事实依据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闻海事局二审再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