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丈夫借款不还 妻子连带被起诉
张某经于某介绍,于2012年4月5日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借给张某1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息5%。于某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书上签字。2012年4月7日,见证人于某代借款人张某收取了100万借款,并代张某出具了收条。后因借款人张某没能如期还款,2012年5月8日于某以借款人张某的受委托人名义向借款人王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实际借款按约定利息5%支付利息,还款延期一个月,另外增加利息4万元。一个月后,借款人张某没能还款,于某以连带保证人的名义也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后张某没能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12月10日,出借人王某以借款人张某和张某的妻子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和李某履行夫妻共同债务,偿还以上借款本息。
收到法院传票,李某感到很无辜,因为全部借款过程李某并不知晓。
法院:借款未用于家庭支出妻子不承担债务
法院经查明,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春节后因为感情问题已经分居,居委会证明、邻居和物业人员的证词等均可证明李某与张某分居属实。李某对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使用到该笔借款,100万元的巨款,借款期限一个月显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人张某此笔借款实际用在了偿还过去的借款。法院判决,该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驳回了王某要求李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释法: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
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区别是:夫妻共同债务须有夫妻双方举债的共同意愿,或者虽无共同意愿,但该债务系为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用途。那么,如何证明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一般有以下几点: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方,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即使结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依法承担或自愿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