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劳动纠纷案件。原告林某在被告湛江某银行当保安,负责维护银行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该银行以林某破坏银行声誉,扰乱银行秩序为由将其辞退,林某不服诉至法院。
林某入职后,湛江某银行营业部根据营业时间制定相关的作息时间,对林某进行打卡考勤,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林某发放工资。在职期间,银行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半年后,林某接到《员工辞(退)职申请表》后离职。辞退的原因是,该员工多次在上班期间工作散漫,无端阻拦不认识的人谈话,造成到银行办事客户的恐慌,在公司多次教育下不但没改正,更发展为拦截来办事的警务人员,影响到银行正常办公秩序及公司声誉,特此决定作辞退处理。
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关于银行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银行主张其辞退林某系因林某上班期间无端阻拦湛江银行的客户谈话,并在无理由的情况下报警,扰乱该银行正常的经营秩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向辖区派出所调查取证,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湛江某银行辞退原林某无法律证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按相关要求给予支付原告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