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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拘禁他人 一男子获刑半年

2016-11-11 16:54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林明聪 通讯员曾昭鹤

吴川一男子在别人的纠集下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受到法律惩罚。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梁某甲是吴川市人,初中文化,因该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陈某欠吴某(因本案已获刑)的债务未还,并对吴某避而不见,吴某多次向陈某追讨债款,但追讨未果。2014年2月19日下午,吴某得知陈某在化州市某酒店住宿后,便纠集被告人梁某甲和欧某、吴某某(该二人因本案已获刑)一起驾驶粤B牌号小汽车从深圳回到化州。

当晚22时许,吴某等人在化州市某酒店门口拦停驾驶粤B牌号小汽车的陈某,并强行将陈某连人带车一起带回吴川市浅水镇某村一间房间内拘禁。在此期间,陈某打电话联系其母亲筹钱。20日上午,吴某、梁某甲等人驾驶粤B牌号小汽车搭载陈某到吴川市区找到陈某母亲,陈某母亲答应筹钱还款。在陈某母亲筹钱过程中,吴某、梁某甲等人将陈某带到吴川市梅菉街道某酒店房间拘禁。当晚20时许,吴某、梁某甲等人再次带陈某和其母亲见面,但陈某母亲还是未能筹到钱,于是吴某等人又将陈某带回酒店房间等候。21日上午10时许及下午14时许,陈某两次打电话给其母亲,其母亲还是没能筹到钱。直至21日下午16时许,吴某、梁某甲等人又将陈某带回浅水镇某村的住宅内拘禁,并用事前准备好的铁链锁住陈某的双脚。当天晚上22时许,公安民警将出外买宵夜的被告人欧某抓获。22日0时许,吴某带被害人陈某一起到浅水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吴某的纠集下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甲在吴某的纠集、组织指挥下参与非法拘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及其同案犯在案发后能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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