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3月1日起,美国实施《强制性鲶鱼检验法规》,对鲶鱼(指鲶形目鱼类,包括斑点叉尾鮰)养殖、加工、出口、监管等提出一系列新要求。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是该法规实施的过渡期,美方提出在过渡期启动对进口国的鲶鱼管理体系进行等效性评估。届时所有的国内和进口程序都应符合法规的相应要求,才能进入美国市场。美国是我市水产品出口主要市场之一,我市相关部门和输美水产企业应做好技术管理,积极应对,确保输美相关水产品贸易健康发展。
据悉,该法规要求十分严格,对鲶鱼养殖、加工、出口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部分措施与现行做法存在巨大差别。例如,要求输美鲶鱼产品内包装的标签和标记须获美方批准后,产品才可进入美国;患有疫病或寄生虫疾病鱼类,不得用于加工产品;要求官方检验人员驻厂检验;所有经检验且合格的产品必须在其标签上有官方检验标识;从事产品、原料或不可食用部分仓储、交易、运输等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向官方注册并提供相关信息;美官方检验人员对产品进行批批的现场检验,并通过电子或人工进行抽批实验室检验,货物检验合格后才可通关。
据统计,去年我市经检验检疫的出口水产品约11.7万吨,重量同比增长约2%。而美国是我市水产品出口主要市场之一。对此,检验检疫部门特别提醒我市相关输美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出口商、行业协会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及时跟踪美方相关动态,尽快熟悉新法规,做好技术、管理上的应对准备。同时,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风险分析,确保相关产品自检结果符合美方要求方可出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