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筑墙”
【关键词】信息安全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写入民法总则草案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再筑“高墙”
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近年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草案中的这一规定,无疑将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再筑“高墙”。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买房时在开发商那里留下了电话号码,此后就不断接到房产中介的推销电话,不堪其扰。”谈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滕秀兰显得很无奈。
“像这样‘新鲜’的信息价值不菲,每条可以卖到20至30元。”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陈鸿告诉记者,刚买车的车主、刚订机票的旅客、刚下单的网购者等个人信息最受诈骗分子“青睐”。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2016年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共侦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亿条;其中,抓获涉及40余个行业和部门的内部人员390余人、黑客近百人。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2016年10月31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中加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体现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在现代社会,人们需要将信息交给社会,但这样做可能会出现信息被滥用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问题,民法总则草案提出保护个人信息,是对重大民事利益的阐释,值得肯定。
防止个人信息“跑冒滴漏”
广受社会关注的山东临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木马病毒,获取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实施了“精准诈骗”,其在获得详细的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对特定人群定制诈骗方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个人信息泄露途径日益多样化,搜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黑色产业链。从泄露源头看,有的是公民个人不注重信息保护,无意中泄露;有的是少数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监守自盗”;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黑客程序入侵有关机构信息数据系统,批量获取。
“个人信息在各类机构和平台的使用当中,给我们提供了个性化的、便利的商业服务,这是从公开信息中享受到的好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但一定要将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的途径,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守护个人信息安全要从源头抓起
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不断提高,通过技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民法总则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安全本身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息息相关。”全国人大代表杨亚达说,一方面需要界定信息安全的标准,另一方面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谁该对信息泄露负责。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对于信息安全保障可以专门立法。
从源头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它既依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依赖于多部门的联动与配合。
“从立法完善层面上来讲,必须建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相互递进、系统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彭静建议,基于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有必要优化执法职能,破除条块分割。可考虑整合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相关执法职能,设立跨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统筹个人信息保护的预防、监管、违法责任追究等职责,更加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图文均据新华社
【关键词】养老体系
构建适应老龄化新形势的养老服务管理体制
——专家解读《“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热点解读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中国人定义幸福的一大标准。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及时、科学、综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提升新时期老龄事业发展水平、完善养老体系进行了顶层制度设计。
形势严峻:规划旨在解决我国未来30年老龄化带来的新挑战
规划用“形势严峻”4个字形容我国面临的老龄化新形势。
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农村实际居住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剧……
与此同时,我国涉老法规政策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城乡、区域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不均衡,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质量效益不高、人才队伍短缺等深层次的瓶颈问题严重制约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可持续发展。
专家指出,人口老龄化是世界性问题,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数量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城乡老龄化倒置,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最重。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我国老龄事业改革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窗口期。面对这一局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去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了一次集体学习,明确提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下大气力来应对。
“人口老龄化涉及社会均衡发展,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说,规划旨在解决我国未来30年老龄化带来的突出挑战,尽管是个五年规划,但它着眼更长远的目标,对我国的养老事业发展未雨绸缪,及时进行顶层设计。
任重道远:6大措施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夯实基础
规划为“十三五”时期我国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描绘了清晰的蓝图。
——到2020年,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养老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
——多支柱、全覆盖、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有利于政府和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
——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
——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
陆杰华说,规划制定了6个方面的目标,具体细化为12个量化的子指标,每个指标都明确提出了目标值,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比例达到50%等,这些是夯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前提。
要在3年多时间完成这些指标,任务可谓艰巨。中国健康养老产业联盟秘书长蒋洪卫举例说,“十二五”期间,我国虽然完成了预定的养老床位建设目标,但很快发现已经建好的养老床位的50%的床位是空置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跟上的是“软件”,比如加强护工护士的队伍建设等从而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
陆杰华则认为,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提高农村地区养老水平是实现“十三五”规划需要面对的一大挑战。
不过他对完成任务充满信心:“养老涉及民生,政府决心很大,达到目标很有希望。”
着力完善:从顶层设计上健全老龄政策制度
健全完善社保体系、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健康支持体系、繁荣老年消费市场、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规划为实现目标提出了8项任务。
8项任务折射的是对完善我国老龄政策制度的顶层设计。
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方面,天津财经大学管理学首席教授罗永泰认为,政府要鼓励支持更多的智能制造企业和社会化服务商进入智能家居养老服务市场,并制订统一的智能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实施责任监督机制。
面对健全健康支持体系的任务,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文军建议,解决养老人才欠缺又留不住人的问题,需要持久用力,多从生活保障、居住及子女就学等问题入手出台相应措施,使养老护理人员“引得进,留得住”。
发展老年教育是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重要手段。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胡卫指出,老年教育解决的不仅是老年人受教育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让老年人在社会转型中实现积极的老龄化,让老年人有尊严地养老。
陆杰华认为,下一步,应对老龄化应该上升为我国新的基本国策,动员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调整,从体制机制上做好顶层设计。这是基于国情变化,建立适应中国特色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图文均据新华社
漫画“托底”
【关键词】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完善 “一老一小”监护体系
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将被纳入监护体系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记者白阳、郭翔)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作出了多处重要完善修改。扩大监护范围、突出民政部门监护责任、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让“一老一小”的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根据社会新形势作出了不少调整、创新,比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老龄化趋势的社会新特点,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监护范围,尤其关注到了对失能老人的保护问题。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将此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将被纳入监护体系。
另一处引人关注的变化,是更加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近年来,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应当撤销此类行为恶劣监护人的监护权。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积极回应。草案明确,凡是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三种情形的,法院将依照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草案特别提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评论:为老人和未成年人监护“托好底”
监护不是一人之事、一家之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逐渐清晰后,离不开与家庭、社会形成合力。只有多方携手,共同推进监护工作,才能让“老有所依”“幼有所养”的目标真正落实。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城乡困境儿童保障。关心帮助孤寡老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作出了安排。国家监护体系的落实,最终要体现在细微之处,表现在每一位需要帮助的老人和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全面获得监护帮助。补齐监护“短板”,方能真正为老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托好底”。据新华社